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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林先生在市場經營一家雜貨店,最近因為景氣不佳,資金調度上發生困 難,於是向隔壁經營飲食店的好友陳先生商量,希望能先借用一點現金週轉 一下,並約定二個月後即返還,陳先生二話不說,馬上拿出廿萬元借給林先生,原本冀望林先生主動寫張借據或開支票為憑,詎林先生拿到錢後,一直 沒有動靜,陳先生因為與林先生是商場上的好朋友,又是隔壁鄰居,不好意 思開口,每次碰面總是話到嘴邊又吞了回去,直到借用期限屆滿,陳先生要求林先生返還那筆借用的廿萬元,林先生竟然不認帳,推說當初借用時沒有 立借據,所以雙方金錢借貸關係不成立,拒不返還。

解 析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七十三條定有明文。金錢借貸當然是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的方式,又 區分為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者,即法律上規定其方式,凡法律行為,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效力的行為,例如:民法第七百六十 條「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即是;而不要式行為則不 拘任何方式,也就是不須履行一定的方式即可成立的行為。法律行為通常以不要式行為為原則。

法律行為的方式,為法律所規定的,稱為法定方式,如前述民法第七百 六十條的規定,法律行為如果不依照法定方式去做,就會變成無效,但是法 律如果另有規定者,則不會發生無效的結果,例如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 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所以房屋如果出租給他人,期限超過一年以上的話 ,若要發生期限的效力,就非要訂立契約不可,未訂立契約者,其租賃雖非無效,但卻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將來要收回房屋,就要受到土地法第一百 條的限制,不得不慎。

案例中林先生向陳先生借錢,即屬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消費借貸 ,該金錢借貸契約民法上並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訂立,因此雖然沒有寫借據 ,並不影響金錢借貸契約的成立,林先生之所以主張借貸關係不成立,主要係認為當初借貸時他沒有寫借據給陳先生,然借貸行為既然是不要式行為, 寫借據僅是為了保全證據而已(作為將來求償的憑證),並不是金錢借貸成 立的要件,所以他們的金錢借貸仍是有效的。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林先生否認借貸的事實,陳先生要提出告訴請求給付借款的話,必須提出其他證據( 如證人)來證明,才能在訴訟上取得勝訴的機會。如果舉不出任何憑證,就 有可能被法院駁回,遭到敗訴的命運,屆時豈不「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奉勸諸君,借錢給別人時務必要訂立字據,以免將來投訴無門。

(作者:陳福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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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登~錯誤的法律觀念 (二)

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第三十一則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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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登~錯誤的法律觀念 ()

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第十六則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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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 Free台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室內公共場所服務,今(1)日啟用。承辦該業務的「全球一動」表示,截至今天上午10時為止,共有超過39萬1799人申請免費上網。台北市郝龍斌今天也在捷運忠孝復興站實際體驗,現場試用「TPE-Free」網路查詢公車到站時間狀態及停車場剩餘車位,但速度略顯緩慢,他表示,可能是因為現場多人同時使用才導致這個狀況,市府將會改善。

台北市政府上午在捷運忠孝復興站,舉行「Taipei Free台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室內公共場所(第一階段)服務啟用記者會。

郝龍斌在記者會中宣布,今天起,民眾到市政府和各區行政中心洽公、到市立圖書館溫書查資料、到市立醫院陪家人看診,或是利用在台北市各捷運車站等列車進站的時間,只要連到「TPE-Free」就可免費無線上網。

台北市政府資訊處表示,不論是否為台北市民,基於資訊安全考量,必須先申請帳號,民眾只要上網「台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網站申請,並提供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及自行設定密碼後,系統就會透過手機簡訊傳送認證碼。

資訊處表示,帳號申請成功後,今天起,就能在市政府、市立圖書館、市立醫院、北市捷運站等室內公共場所免費使用名稱為「TPE-Free」的無線網路,無時數、次數限制,使用上下傳頻寬512Kbps的無線網路服務。今年10月,公車及部分室外公共場所免費無線上網服務將上線,明年起,將進一步擴大「TPE-Free」的服務範圍時,連公園也可以免費上網。

資料來源:新頭殼newtalk 2011.07.01 謝莉慧/台北報導

(刊登法院公告、刊登公告、報紙刊登、催示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刊登全國版、遺失公告、遺產繼承公告、股票遺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夫妻分開制、祭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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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所表示積極催繳交通違規案,維護交通秩序

發布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發布科室:積案催收課

發布日期:2011-06-15

有關今日臺北市議會吳思瑤議員及梁文傑議員反應交通罰鍰催繳情形一案,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交通違規案件逾越應到案日未繳納罰鍰者,其罰鍰將由公路監理系統自動增加,俟達裁罰基準表之最高額後即依法逕行開立裁決書催繳,並要求違規民眾依限到案繳納,若於裁決後仍未到案繳納罰鍰,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相關案件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作業。


裁決所表示為加強交通違規案之催繳作業,近年來簡化行政作業程序,以總歸戶方式進行專案催繳交通違規案,即以專案合併受處分人所有車輛及證號之違規案件,運用e化科技提昇催繳作業效率,並配合行政執行處追蹤財產所得資料,辦理相關強制執行作業,以落實公權力執行,有效嚇阻民眾惡意欠繳心態,俾讓民眾建立起正確交通知法守法觀念,以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故該所再次呼籲市民共同維護交通秩序,切勿心存僥倖,若經舉發交通違規仍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內到案繳交罰鍰,以免受到強制執行處分。

查詢大臺北地區公車到站資訊、即時道路績效及停車格位請多利用
臺北市即時交通資訊網:http://its.taipei.gov.tw/
手機&PDA版:http://its.taipei.gov.t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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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自今(100)年4月1日起針對建築物室內裝修擅自施工者,依建築法處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罰鍰,並要求申請人補辦室內裝修審查。為加強管理,集合住宅裝修成多間套房(增加2間以上廁所或浴室)者,應於施工前提具「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始得施工;凡有不當隔間疑似裝修多間套房者,建築管理處一律加強列管。

建築管理處處長王榮進表示,依規定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建築物於室內裝修前都應先行取得「施工許可證」,市民有室內裝修需求者應委託合格室內裝修業者申辦「施工許可證」,竣工後亦應依法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切勿心存僥倖、抱持觀望態度,以免違規受罰,得不償失。

 

另依據建築法及內政部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包含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及經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時,均應依法申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特別針對營業使用及多間套房室內裝修未領有審查許可者,優先處置,依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對於室內裝修有任何疑問者,均可撥打服務專線:27258387或1999由專人為您釋疑。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   發布科室:使用管理科

•   發布日期:2011-06-14

•   聯絡人:邱副總工程司英哲

•   聯絡電話:2725-8346

資料更新: 2011-06-14 09:25:00

室內裝修應取得「施工許可證」 裝修多間套房需經樓下屋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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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護照安全、符合國際社會標準,自本年5月22日起,國人護照一經報失,須重新申請新護照,不得於尋獲後撤案再行使用。

為提升護照安全管理機制,符合國際社會護照遺失24小時內須通報的標準,並防止不肖人士冒用已報失之護照進行偷渡等不法行為,外交部經奉行政院核定,已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刪除護照遺失於48小時內尋獲,可再向原申報機關申請撤回的規定,並從本年5月22日起正式實施。

自本年5月22日起,國人無論在國內或國外,一旦向國內警方或駐外館處報失護照,外交部均將立即註銷該護照,並同時將護照遺失之資料通報國內外機場港口。無論護照是否立即尋獲,依新規定都必須重新申請新護照,不得對報失護照申請撤案。因此國人在護照報失前,請務必確認護照已遺失無法尋獲,再行報案。

外交部呼籲國人妥善保管護照,尤其在車站、機場、地鐵及觀光景點特別需要提高警覺,提防護照遭竊或被搶。民眾如在國內遺失護照,應向遺失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警察分局申報;如在國外,應向當地警察機關申報遺失,並與我國駐當地館處聯繫。外交部駐外館處聯絡方式及護照遺失補發程序,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

電話:(02)2343-2888;或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查閱。

新聞參考資料第032號 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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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5578(修訂)

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0九七六二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八條條文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

      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

        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  者,不予處罰。

 

全國法院公告刊登【公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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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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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法人籌備會、公司解散/清算、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股權變動公告、股東常會議案公告、董事會公告、公司增資公告、公司減資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遺失公告:

學生証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海外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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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七七六二號令,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自願離婚,並經海基會驗證離婚公證書,得由當事人之一方,向臺灣地區人民之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因此,當事人之一方辦理離婚登記,可不必再出具配偶之委託書公證書。
根據上述函令及相關法律規定,說明如下:
 當事人必須分別在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以在大陸地區先辦理離婚登記為例,流程如下:

  

大陸協議離婚,台灣地區當事人得單方向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七七六二號令,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自願離婚,並經海基會驗證離婚公證書,得由當事人之一方,向臺灣地區人民之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因此,當事人之一方辦理離婚登記,可不必再出具配偶之委託書公證書。
根據上述函令及相關法律規定,說明如下:
 當事人必須分別在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以在大陸地區先辦理離婚登記為例,流程如下:  

在大陸地區離婚
(自願、調解、判決)  

 

  

 

 

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

 

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大陸海協會文書驗證

 

台灣海基會文書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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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拍屋公告、法院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刊登海外版公告、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司法院法拍屋公告、屏東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地方法院公告、台南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債權人公告、減少資本、減資事宜、債權人公告、選任、就任清算、執行、同意解散、確認債權清算公告、債權人合併公告、解散清算、公司清算公告、催告債權公告、證券法-股東會提案公告、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股東常會提案公告、公聽會公告、公聽會都市、更新事業刊登、協會登記公告、社團解散公告、招募會員公告

 

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報紙公告、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清冊、公示送達證書、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公示送達、報紙分類廣告、民事裁定、刊登報紙廣告、公示催告、簡易庭、提存所、法拍屋、招標公告、都市.更新公聽會公告、債權人公告.解散.清算公告、公司法股東常會公告.減資公告.提案公告、取得股份處理公告、政府招標公告、採購招標公告、醫院招標公告、公會招標公告、公司招標公告、大樓清潔招標公告、保全招標公告、銀行土地招標公告、學校招標公告、大樓管理委員會、水電工程招標公告、公共工程招標公告、縣市政府、監理站(處)招標公告 政府/機構/學校/機關/團體招標公告、太平洋日報全國版、民眾日報全國版、招標公告、公示催告法院公告、民事判決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法拍屋法院公告、等國內全國版、刊登海外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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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救助(民事事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有下列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公設辯護(刑事案件)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當事人亦得聲請),以保障被告權益。

法律扶助
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凡無資力者,得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護權益。
壹、法律扶助之範圍
法律扶助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所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實際提供之法律扶助種類,仍須依其所定「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准予扶助: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三、就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四、對於基金會之訴訟。
五、於台灣地區外所進行之訴訟。
六、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者。
參、無資力之認定
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收入及處分資產低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定「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人。
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事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森活親屬之經濟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分會之聯絡方式
為便利民眾申請法律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均開放民眾得親自或以電話、傳真預約方式,預約面談時間。

有關基金會及其分會之地址、電話及傳真等資料如下:
   基金會地址:
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二00號六樓
      電話:(02)23225255;傳真:(02)23224088
      網址:
http://www.laf.org.tw
   基金會台北分會地址: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二00號六樓
      電話:(02)23225151;傳真:(02)23222051
   基金會台中分會地址: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一五九號四樓
      電話:(04)23720091;傳真:(04)23720582
   基金會台南分會地址:
台南市中山路一四七號三樓
      電話:(06)2285550;傳真:(06)2282540
   基金會高雄分會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二十九號九樓之二
      電話:(07)2693301;傳真:(07)2693310
   基金會花蓮分會地址:
花蓮市自由街十五號三樓之三
      電話:(03)8362884;傳真:(03)8362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便民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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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公告:

學生証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海外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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