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支票遺失、被盜,該怎麼辦呢?首先要阻止拾到或偷取支票者領取票款,其次要依法定程序辦理,尋求領取票款。處理方法如下:

一、掛失止付: 

   支票遺失或被盜,已屆票載日,首先應立即向付款之銀行申報遺失(就是掛失),請求勿予付款(就是止付),為爭取時間先以電話向付款銀行掛失,儘速趕到付款銀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票據遺失申報書」各三份,一份由銀行留存,一份由銀行送交票據交換所(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四十七條),一份交由止付人收執,但已被拒絕往來,縱有票據喪失,因委任關係已終止,毋須為止付之通知。

二、公示催告

(一)止付通知後,止付人得於通知止付後五日內向支票付款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法院收狀條附於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送交付款銀行,此為法定之程序,如不依規定辦理或逾五日方為辦理,其原為之止付通知將因之失效,付款銀行將恢復付款。法院為公示催告後,止付人應將該公示催告刊登於報紙(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並將登報送交公示催告法院民事紀錄科,由承辦書記官附卷。

(二)如不為止付直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法院亦應准予公示催告,惟不為止付通知,付款人不知其情而予付款,票據權利將受影響。

三、聲請除權判決:

(一)所謂除權判決是指聲請法院判決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

(二)公示催告自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日起,經六個月以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止付聲請人即得向法院(原為公示催告之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不過必須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三個月內聲請,提前聲請也可以(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五條)。

(三)為避免遺忘聲請在登報後,可以在行事曆上註明「某號支票可聲請除權判決」。

(四)聲請除權判決後,法院通知聲請人到庭,應準時到庭(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九條),如遲誤庭期,可以聲請另行定期,但以一次為限,且須在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必須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倘若遲誤了此三個月期間聲請除權判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補救之辦法,是將原公示催告裁定再登報,俟滿六個月之申報期間,再檢附第二次之登報聲請除權判決。

四、聲請手續:

    前述手續都完備後,止付通知人,可持法院除權判決書,至支票付款銀行填寫「掛失止付票據金額支付申請書」及「收據」辦理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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